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20日對外披露,從2017年12月1日起,青海省上調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,每人每月提高至1350元,增幅25%。
為貫徹落實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》,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,報經青海省政府同意,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青海省財政廳聯合印發《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》,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,將青海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最低工資標準的72%提高到90%。
調標后,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現行的平均水平每人每月1080元統一調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,每人每月增加270元,增幅25%。即從2017年12月1日起,將青海省西寧、海東市每人每月1070元,海南、海北、黃南州每人每月1080元,海西玉樹和果洛州每人每月1090元的標準,統一調高到全省每人每月1350元,全省執行統一標準。調標政策適用于我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,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。
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表示,今年調標,是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的第12次調整,比1996年第1次調整標準增長了近11倍。這次調標,對于提高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水平,減輕失業人員面臨消費價格上漲等壓力具有積極作用,使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,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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