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,在鄉鎮、街道設立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,是強化基層調解,就近就地化解勞動爭議的重要體現。要在個體經濟、私營經濟比較集中的地區,在地方黨委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,大力推動鄉鎮、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(站)和工會、企業代表組織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,不斷完善工作機制,落實工作經費,將調解職能向企業比較集中的村和社區延伸。沒有明確調解職能的勞動保障服務所(站)要盡快加載調解職能,通過各種方式充實調解員,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。鄉鎮、街道等基層調解組織,要積極探索勞動爭議和解建議書試點,引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,充分協商達成和解,妥善化解勞動爭議。
要建立健全由行業(產業)工會和行業協會雙方代表組成的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,根據行業特點有效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和調解工作,當前要在勞動爭議多發的出租車、餐飲服務、建筑業等行業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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